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从事林地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林地破坏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