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开垦、蚕食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