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需要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使用林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森林、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形成预审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