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地权属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配置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