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