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回到全文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