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区饮用水水源,是指城西水库、沙河集水库(含沙城干渠)、黄栗树水库。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