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市区饮用水水源,是指城西水库、沙河集水库(含沙城干渠)、黄栗树水库。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