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