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自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经备案不得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确认交易信息,收取履约保证金,履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