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提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