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目录第十二条已修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或者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