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或者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