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管理局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