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征收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行政事业性项目的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