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和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对民营经济发展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困难和问题;将促进民营经济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