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设立村镇银行等信息,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典当、拍卖等机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