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或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之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