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十五条已修改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兴办企业的;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