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兴办企业的;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