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不配备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