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名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中从事有害生物防制的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员资格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