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制度,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家居卫生,积极参与病媒生物灭杀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