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已修改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的意见。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