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应急通信保障、电信设施抢修车辆登记为工程救险车,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在公路、城市道路优先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应急通信保障、电信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电信设施抢修、维护现场,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