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对为风景区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风景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