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第四章 秩序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二)挖掘、占用道路、河道;(三)举办大型游乐、商业展销活动;(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风景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查验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无审核意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