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