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资、合作建设的,应当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照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足土地出让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