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 招标出让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投标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当场开标、验标,宣布不符合投标规定的标书无效;(三)评标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