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 招标出让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邀请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20日,向三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前条第二款所列相关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