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