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节 实施采购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评审、谈判或者询价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出具全体评标委员、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和候补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非报价最低的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