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评审专家应当提供真实、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具有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

评审专家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及有关单位,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