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