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