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章 见习规范与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