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造成水污染危害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