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水源地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部门按本条例规定直接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