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截流取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取水,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取水的,强制撤除取水工具。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