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教育保护区内的居民、单位自觉遵守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有关部门制止、纠正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制止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建设活动,督促、指导辖区内居民和单位改造排污设施,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