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范围对城市饮用水源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一)参与编制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监督、指导城市饮用水源地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三)监督、检查污染源排放单位或个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四)组织实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程;(五)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