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对环境造成辐射污染的,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