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每年保证至少参加两次。在活动中,应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相关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