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九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其主席团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