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