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