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和发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植物成绩显著的;

(二)科研监测和科普教育活动有突出贡献的;

(三)保护、发展和利用自然资源成绩显著的;

(四)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事迹突出的;

(五)查处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设施成绩显著的;

(六)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