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以及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影视拍摄和捕捉、采集野生动物植物制作标本等活动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