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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三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所形成的污泥,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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