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达到规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生产企业,医院、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废水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