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文书进行核查。

除出现危及生命的伤病情形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戒毒人员外,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拒收戒毒人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