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卖、提供、非法持有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